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我局拟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2)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3),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电话:0531-51795037)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经审核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