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试点实施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试点实施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有关事宜的公告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02 10:10:06  来源: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优化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监管措施,促进境外消费回流,助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试点实施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8-31 生效日期 2024-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附件: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优化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监管措施,促进境外消费回流,助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试点实施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点工作内容

(一)自2024年9月1日起,通过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渠道销售的化妆品(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化妆品),可以采用电子标签方式标注产品中文标签。试点期间,离岛免税化妆品可以选择电子标签或者传统标签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产品中文标签标注。

(二)本公告所称电子标签,是指通过一定的电子化存储机制将离岛免税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进行存储,并生成相应的电子码。电子标签应当具备便捷识读功能,能够被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通讯或支付软件以扫描方式直接识读,从而获取产品中文标签信息。

(三)试点期限暂定为2年。试点期限届满前,海南省药品监管部门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部署,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管理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电子标签管理

(一)离岛免税化妆品拟采用电子标签方式标注产品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进口前,按照本公告所附的《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填写拟生成电子标签的产品中文标签信息,并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提交。

(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离岛免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提交的拟生成电子标签的产品中文标签信息后,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中文标签信息进行赋码生成电子标签,并在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布。

(三)离岛免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登录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自行下载产品电子标签,并以印刷或者加贴方式,将电子标签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标注内容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对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相应的产品中文标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离岛免税化妆品采用电子标签方式标注产品中文标签的,离岛免税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消费者需求,配合提供包含产品中文标签信息的纸质版资料。

(三)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离岛免税化妆品中文标签信息收集整理、电子标签赋码管理等工作,并指导离岛免税化妆品经营企业所在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产品销售环节电子标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海南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电子标签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处理。发现存在伪造、变造使用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理;发现电子标签印制不清晰难以扫描识读,或者粘贴不牢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海南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商务、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化妆品电子标签使用管理和违法违规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公众用妆安全。

附件:   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地区: 海南 
 标签: 标签 化妆品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